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9-05-23 阅读数:1874 分享至: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行政部门、交通运输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省“十三五”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管理

“十三五”期间,纳入“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原则上不做大的调整。重点用能单位破产、兼并、改组改制,生产规模和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或按照产业政策需要关闭的,“百家”重点用能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千家”重点用能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由省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万家”重点用能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进行调整,并逐级报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科学分解下达“双控”目标

各市(州)根据《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分解下达的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结合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分解“百家”“千家”和“万家”重点用能单位“十三五”及年度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以下简称“双控”)目标;省属高校的“双控”目标统一由教育厅分解下达。

“百家”“千家”重点用能单位的“双控”目标由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定后分解下达;“万家”重点用能单位“双控”目标由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分解下达。

各市(州)根据重点用能单位所属行业特点分解“双控”目标。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可采用基准法或历史法分解,即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近几年产量、行业能效先进水平等因素确定,或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近几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确定。节能目标根据行业特点可选择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值能耗、项目节能量、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目标值作为指标。重点用能单位“十三五”期间“双控”目标原则上不作大的调整,年度“双控”目标要从严从紧分解,并于每年2月25日前报送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省属高校需同时报送教育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将重点用能单位当年“百家”“千家”重点用能单位的“双控”建议目标,以及“万家”重点用能单位的“双控”目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确定“百家”“千家”重点用能单位“双控”目标后,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百家”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双控”目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千家”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双控”目标由省发展改革委公布,“万家”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双控”目标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公布。

三、严格“双控”目标评价考核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开展“百家”“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重点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用能单位于每年3月20日前,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格式见附件)报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省属高校需同时报送教育厅),其中“百家”“千家”的自查报告需由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初审后,于每年3月3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百家”重点用能单位考核: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考核,委托四川省节能监察中心进行核查,每年7月20日前完成“百家”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和公布。

“千家”重点用能单位考核: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考核,委托四川省节能监察中心进行核查,每年7月20日前完成“千家”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考核: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可委托节能监察执法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每年6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万家”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全省“万家”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属高校由教育厅组织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反馈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四、全面落实节能降耗管理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统筹推进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推动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单位纳入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会同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法》要求,对纳入“百千万”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统计数据依法严格管理,确保数据质量。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机关事务管理、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高等院校等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省国资委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中的省属国有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运用,落实奖惩机制。

(二)强化目标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将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市(州)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省发展改革委、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将重点用能单位“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双控”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三)落实节能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节能管理部门,要强化法治思维和服务理念,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等作用,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承诺、清洁生产审核等。

重点用能单位要制定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节能奖惩等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开展能源审计,开展能效达标对标活动,推动能耗在线监测,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等,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节能监察等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和地方限额标准,未按要求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等的重点用能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提升基础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地区节能管理、节能监察与节能服务能力建设,对政府有关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节能技术支撑机构及重点用能单位等相关人员加强培训,提升节能工作水平。加强能源监测统计核算计量,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执法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

(六)突出激励约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利用节能有关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重点工程,优先支持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成绩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对高耗能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结合其能耗指标等情况分别实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对入围节约型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支持其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等能效提升工作,带动行业能效水平整体提升。

(七)深化宣传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微信、微博等多种宣传载体,积极宣传重点用能单位特别是“百家”“千家”重点用能单位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曝光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



附件:四川省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用能单位能耗总量和节能目标完成及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统计局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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