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权交易制度能否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信息来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发布时间:2022-03-31 阅读数:686 分享至:

用能权交易制度作为绿色发展理念实践中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实施用能权交易制度对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以用能权交易试点作为切入点,基于2006—2019年全国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法考察了用能权交易制度对能源利用效率的影响与作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用能权交易制度能够显著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具体而言,使试点省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78%。机制检验表明,用能权交易制度主要通过推动绿色技术创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异质性分析表明,用能权交易制度对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作用会随着节能潜力的升高呈现递减趋势,用能权交易制度对节能潜力较高的河南和四川能源利用效率能够发挥显著推动作用,而对节能潜力较低的浙江和福建影响并不显著。此外,文章还发现,用能权交易制度存在环境红利,在推动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的同时,能够有效降低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排放。在经过平行趋势检验、结构断点检验、PSM-DID、安慰剂检验以及其他稳健性检验后,文章结论依旧成立。由此得出,在用能权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且要不断完善监管机制,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能源高效配置合理使用,同时还应该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实施具有本地特色的用能权交易配套措施。


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以高能源消耗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难以为继,亟待加快经济增长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和能源效率提升变革。中国是全球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2019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达到48.6亿t标准煤,与2012年相比累计增长20.85%;其中,煤炭能源消费占比为57.7%,与2012年相比下降10.8个百分点。虽然传统化石能源与煤炭消费量持续下降、能源消费结构持续优化,但总体来看中国能源消费仍处于增长阶段,尚未摆脱传统化石能源尤其是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使环境污染和碳排放格局未能发生根本变化,从而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形成长期制约。而“碳达峰”和“碳中和”愿景的提出也迫切需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能源结构向深度脱碳转型。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的发展战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也提出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此背景下,选择合理有效的能源环境政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成为中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其中,用能权交易作为一种新的市场化改革探索尝试,在节能减排方面的作用引起重视,成为推动绿色发展新亮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指出:“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把用能权交易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任务,反映了党中央对以用能权交易方式达到节能减排效果的充分肯定。


在以往的管理实践中,中国政府的环境规制政策表现为以命令控制型为主、市场激励型为辅,以及强调末端治理、忽视源头控制的特点。命令控制型环境治理模式,比如,“两控区”政策、“三河三湖治理”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均在中国环境治理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自2000年环保领域开展市场化改革以来,各类市场激励型环境政策逐渐涌现,比如征收排污费、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以及环境保护税等,这些政策已逐渐成为中国推进节能减排、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上述政策主要强调污染的末端治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污染物排放,但未能从根源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近年来,加强污染源头控制逐渐成为环境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十一五”时期中国政府提出了降低能源强度的目标,“十三五”时期进一步提出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强度的“双控”目标。为促进“双控”目标完成、提高绿色发展水平,“用能权交易制度”孕育而生,2016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在浙江、福建、河南和四川4个省份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作为绿色发展理念实践中的重大制度创新,用能权交易制度能够从供给侧改革的角度解决日益严峻的能源危机和环境问题,是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有效手段和长效机制,对于推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具有深远意义[2]。


与本研究密切相关的,主要有两类文献。第一类文献主要关注经济社会变量与能源利用效率的关系。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包括技术进步[3]、要素市场扭曲[4]、对外贸易[5]、结构变动[6]、对外直接投资[7]、外商直接投资[8]等经济社会变量与能源利用效率的关系。随着资源环境约束强化、能源与环境政策不断完善,近年来有文献开始关注能源与环境政策对能源利用效率的影响。例如,李颖等[9]基于动态面板估计方法发现,环境规制与工业全要素能源效率之间存在一种“U”型关系;李顺毅[10]借助合成控制法对低碳城市的节能效应进行考察,发现低碳城市试点有利于降低电力能源强度。


第二类文献是关于环境权益交易制度的政策效应。作为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政策,环境权益交易政策能够利用市场价格机制,使得可交易污染削减量在控污主体间按照等边际原则分配,最终使得整个社会以最低成本实现污染控制目标,这种制度安排不仅能够实现节能减排,还有利于激励企业技术进步,实现波特效应[11,12]。既有文献针对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环境权益交易政策,开展大量研究并取得许多有益成果。研究内容不仅涉及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的减排效应,而且对其产生的波特效应、环境红利以及经济红利也进行了实证分析[13,14,15]。然而,其中关于中国用能权交易制度的实证研究相对较少。现有文献中,仅有张宁等[16]、王兵等[17]以及刘海英[18]针对用能权交易制度进行定量分析。其中,刘海英等对用能权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进行了对比分析;张宁等主要对中国用能权交易制度的经济与环境效应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与命令控制型政策相比,用能权交易制度不仅有更高的平均经济潜力,还有更大的平均节能潜力;王兵等则考察了用能权交易制度对能耗总量和强度的影响后发现,用能权交易模式下的能源强度相比于实际的能源强度下降约14.02%,总能耗下降7.07%。


通过既有文献的梳理和回顾,可以发现,由于中国用能权交易试点政策出台时间较短,与此相关的经验研究相对匮乏。然而,为推动用能权交易市场的发育发展,阐释用能权交易市场的有效性,研究滞后的格局需要改变。虽然少数学者对用能权交易机制的政策效应进行评估,但采用的是用能权交易试点开展之前的数据,无法评估用能权交易制度的真实效应。因此,有必要重新对用能权交易试点制度对能源利用效率的影响进行准确评估,从而为进一步完善和推广用能权交易制度提供经验支持。基于此,文章将研究对象聚焦于用能权交易制度,基于2006—2019年中国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考察用能权交易制度对能源利用效率的影响。文章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在研究视角上,首次分析了用能权交易制度对能源利用效率的影响,深入剖析了用能权交易制度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的内在机制,深化了对用能权交易制度的政策红利的研究;第二,在研究方法上,借助区域用能权交易试点这一外生冲击构建准自然实验,利用双重差分法评估了用能权交易制度对能源利用效率的影响,并进行了大量稳健性检验。第三,在研究内容上,在评估用能权交易制度在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影响的同时,进一步考察用能权交易制度的影响机制、异质性和环境红利。文章的研究结论可以为中国健全用能权交易制度、进一步扩大用能权交易试点范围甚至建立全国统一用能权交易市场提供经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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